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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网 > 普法之声 > 梳理解读·居家办公期间如何认定工伤?细化工伤认定“三要素”情形 ↓

梳理解读·居家办公期间如何认定工伤?细化工伤认定“三要素”情形 ↓

来源:央视网 | 时间:2025-11-20 20:12:29 | 点击:1173

央视网消息: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的理解适用,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意见(三)》细化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和职工“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等。

  明确,医疗损害侵权不影响原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职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伤亡不能被认定工伤。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工伤认定依据和工亡时间依据,居家工作工伤认定相关规定。

  同时,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违法分包转包”“个人挂靠”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复查鉴定等级变化进行待遇调整和正确理解把握新发生费用的适用条件。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细化工伤认定“三要素”具体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实施以来,对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出台的政策,具体细化了工伤认定的哪些内容?

  对于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要素,《意见(三)》细化了具体情形。

  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加班时间。

  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包括但不限于:用人单位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包括但不限于: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伤害、因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到伤害,以及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

  对“上下班途中”具体情形,《意见(三)》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同时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进行细化规定。

  居家办公期间如何认定工伤?



  居家办公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是否能被认定工伤?《意见(三)》明确指出,有充分证据证明居家办公,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

  工伤的核心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意见(三)》明确,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

  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视为工作原因。

  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意见(三)》明确,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多种情形不被认定为工伤



  此外,《意见(三)》明确,因醉酒、吸毒等法定原因导致的职工伤亡,不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职工伤亡,是由于职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不认定为工伤。

  对于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没有确认交通事故事实存在,且申请人不能证明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此外,医疗侵权损害结果不是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侵权引发的相关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也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对工伤认定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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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在劳动关系确认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存在争议且难以确认的,应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进行确认。

  对于有关规定已明确违法分包转包的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等情形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此类工伤认定申请,有利于更好维护这类情形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编辑:杨书杰 责任编辑: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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