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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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宠爱晚辈,签赠与协议还备注“不可撤销”,事后反悔,祖孙三代对簿公堂;一审法院判决当遵守赠与协议,二审改判 8月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近期审结的一起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案:
王某系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之母,吴某丁之祖母。系争房屋为私房,王某享有3/5产权份额,其余四人各享有1/10份额。2019年6月,王某与吴某丁签订《赠与协议》,约定王某将其3/5产权份额无偿赠与吴某丁,并备注赠与不可撤销,若房屋被征收,对应补偿利益亦归吴某丁所有。2023年7月,系争房屋被征收,补偿利益合计600余万元。
吴某丁诉至法院,要求按协议分得40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赠与协议有效,判决吴某丁取得370余万元,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各取得60余万元,王某取得60万元(系吴某丁自愿从受赠财产中拿出供其养老)。
王某等不服上诉。上海二中院审理认为,赠与协议虽成立生效,但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享有法定任意撤销权,“不可撤销”约定不能变更该法律规定。王某签约时已属耄耋之年,且双方系具有信赖关系的祖孙,应由吴某丁举证证明已向王某释明“不可撤销”的法律含义,其未能举证,难以认定系王某充分理解后的真实意思表示。鉴于权利尚未转移,撤销赠与应予准许。法院最终改判王某取得370余万元,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每人各取得60万元。(上海二中院)
编辑|宋胜男 朱雨晨 刘旭雨
校对|谢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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