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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网 > 律师释法 > 谁搁浅了我们的利益

谁搁浅了我们的利益

来源:与法同行网 | 时间:2026-07-02 15:09:03 | 点击:15413

与法同行网  杨子荣

     2009年,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石角塔村上千村民痛失百亿煤矿,该村申报参与煤矿整合审批通过列入当地煤炭工业”十一五“(2006——2010)规划的井田的采矿许可证上的一行字赫然在目:采矿权人神木县孙家岔镇张家沟村东梁煤矿,这一行字击碎了上千村民的致富美梦。 日后的近二十年,这件事像梦魇一样缠绕着全村老弱幼小,村民佝偻爬行在上访维权的道路上,耗费巨资欠债千万元,四五十人因为上访殚精竭虑先后死亡。老百姓向大地呐喊,向上苍祈祷,然而弱势群体的声音微弱无息,高层无法听到。2022年始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又遇“黑洞”。村民们看不到希望和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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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还得从原来的"石角塔煤矿"说起。

神木县沙峁乡张家沟石角塔煤矿(原"石角塔煤矿")成立于1988年,是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石角塔村委会的村集体煤矿。生产规模为15万吨/年,矿区面积1.4963平方公里。1999年因原"石角塔煤矿"没有按时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被陕西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闭,2000年经过整改验收又重新办理了煤炭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昭示前面的关闭行为已经被新的行政行为代替不存在了,然而朝令夕改、出尔反尔,2003年,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委托榆林市自然资源局依据陕西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闭行为发放《通知》注销了原"石角塔煤矿"的采矿许可证。这个通知是一件粗制滥造的垃圾品,仅仅以“根据国家关井压产精神”注销原“石角塔煤矿”的采矿许可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行政处罚法》属于无效行政行为,上述通知未向原"石角塔煤矿"送达,未发生法律效力。原“石角塔煤矿” 采矿许可证仍应该处于鲜活状态。2003年,神木县工商局吊销了原“石角塔煤矿”的营业执照但是未注销,原“石角塔煤矿”仍保留法人主体资格。

原“石角塔煤矿”生命尚在,新的“石角塔煤矿”瓜熟蒂落。

   “十一五”(2006年——2010年)规划期间正值陕西省煤矿整合期间,“石角塔村委会”在原“石角塔煤矿”的基础上申报参与煤矿整合,神木县和榆林市各相关部门审批通过逐层上报陕西省煤炭局批准同意的新建“石角塔煤矿”由12个坐标点围合而成,四至界线明确,矿井面积为5.39KM2;产规模30万吨/年。新建“石角塔煤矿”列入了榆林市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成为陕西省榆林市煤矿整合天空中的耀眼明星。

在权利的双刃剑下,一手扶植盖棺的“东梁煤矿”复活,一手扼杀新建“石角塔煤矿”,在生死簿上改名换姓,新建“石角塔煤矿”成为“东梁煤矿”的“替死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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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第三条(一)款 2项:“淘汰落后生产力。2007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矿井;各省(区、市)规定淘汰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上的,从其规定。” 《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委办〔2006〕19号)第四条(二)款:“2007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矿井;各省(区、市)规定淘汰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上的,从其规定。依据《若干意见》,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一律不再延续,到期一个关闭一个。” 国家规定掷地有声,“十一五”规划期间,参与整合(或淘汰关闭)的煤矿的生产规模最低标准为3万吨/年,授权各省在此标准以上制定新的标准。《陕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陕政发【2006】26号)第二条(二)款:“2007年年底前淘汰核定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矿井,2008年6月底前全省煤矿平均单井产量接近30万吨”《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榆林市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批复》【(2007)167号】第一条:"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全部淘汰,将于2008年底前予以淘汰。"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陕西省政府在国家授权的前提下将参与整合(或者淘汰关闭)的煤矿的最低生产规模标准从国家规定的3万吨/年提升为6万吨/年,国家规定的不符合生产规模的煤矿最晚淘汰时间为2007年底(陕西省政府未经授权擅自延长至2008年底属于无效行为),"东梁煤矿"生产规模为4万吨/年,最晚应该在2007年底淘汰关闭。

《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委办〔2006〕19号)第四条 (三)款:“从本意见印发之日起(2006年5月30日),各地一律停止核准(审批)达不到产业政策规定的最小规模的小煤矿,不得核准(审批)列入淘汰范围的小煤矿进行扩大能力的改扩建工程。“陕西省自然资源厅违反上述规定在(国家安委办〔2006〕19号)《意见》印发之后的2006年9月为生产规模小于6万吨/年的“东梁煤矿”重新办理采矿许可证(期限为2006年9月---2008年9月),且将生产规模3万吨/年提升到4万吨/年,规避了国家的关闭煤矿标准(3万吨/年),但聪明反被聪明误,仍未规避陕西省的关闭煤矿标准(6万吨/年), “东梁煤矿” 仍属于关闭煤矿。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无视党和国家的规定,不但未关闭原“东梁煤矿”,而且为其违规办理采矿许可证,为“东梁煤矿”参与整合吞噬新建“石角塔煤矿”做了铺垫。

违规生存的 "东梁煤矿"从未申报参与煤矿整合未列入“十一五”发展规划,2007年,榆林市政府违反“十一五”发展规划上报《关于请求审批我市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请示》(榆政字【2007】54号)后陕西省政府颁发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榆林市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批复》(陕政函【2007】167号)确定“东梁煤矿”为煤矿整合主体,陕西省自然资源厅于2009年5月12日向“东梁煤矿“ 发放了采矿许可证 ,吞噬了新建"石角塔煤矿“。

整合前“东梁煤矿“采矿许可证的矿区面积0.3472 KM2,生产规模4万吨/年,整合后“东梁煤矿“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2,7827平方公里,生产规模45万吨/年,从整合前后的采矿许可证的矿区面积和生产规模对比可以看出,新整合“东梁煤矿“并不是延续过去采矿许可证而是新立采矿许可证,既然新立采矿许可证必须重新审批且列入“十一五”规划,而事实是无从看到“东梁煤矿“新立采矿许可证的审批文件,“十一五”规划中也看不到“东梁煤矿“的名字。

大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小到各行各业的建设活动,规划是总纲领。《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第四条第(一)款:“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 (五)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一律不予批准。”《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2]388号)第三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委办〔2006〕19号)第四条(三)款:“未列入当地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审批),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徒法不足以自行”。国家三令五申未列入规划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而陕西省自立规矩,我行我素,2009年向未列入“十一五(2006-2010)”规划的“东梁煤矿”发放了采矿许可证。

原“石角塔煤矿”和新建“石角塔煤矿”消失在历史的尘烟中,没有任何补偿,没有任何说法。伴随着时任陕西省煤炭工业分管副省长赵正永,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厅长王登记,陕西省榆林市市长李金柱大批煤炭蛀虫的相继落马,石角塔村民误以为维权路上的绊脚石已经铲除了,万万没有想到,正在诉讼的舞台上挥舞法律利剑的法官胡海军和朱爱琳又步其后尘。

      2024年,"石角塔村委会"和"石角塔煤矿"对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的违法许可提起诉讼,“石角塔村委会”主张参与整合审批通过的新建“石角塔煤矿”的权利而非原“石角塔煤矿”的权利, 虽然新建“石角塔煤矿”营业执照未办理而导致法人未成立,但是“石角塔村委会”向一二审法院提交的县市省三级部门的审批文件中载明“石角塔村委会”是新建“石角塔煤矿”的申请人和出资人,“石角塔村委会”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的法官胡海军和朱爱琳隐瞒了新建“石角塔煤矿” 列入“十一五”规划的关键证据,对新建“石角塔煤矿”讳莫如深,只字不提,偷梁换柱,以原“石角塔煤矿”蒙混取代新建“石角塔煤矿,非法采信与本案无关联的原“石角塔煤矿”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注销的证据且以此为由剥夺了新建“石角塔煤矿”的申请人和设立人、出资人“石角塔村委会”的诉权。村民雪片般的举报胡海军和朱爱琳涉嫌枉法裁判的信件飞向国家和陕西省监委、最高检和陕西省高级检察院,犹如石沉大海,村民向中央驻陕西省第十五巡视组举报后十五巡视组转交陕西省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调查,西安铁路运输分院以信访回复胡海军和朱爱琳不构成枉法裁判而不是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剥夺了举报人复议复核的权利,残忍的现实一次次击碎了老百姓“法安天下”的美梦。

路曼曼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石角塔村委会”已经向陕西省高院提起再审,我们期望公正不要再次缺席。

编辑:刘正

【作者:杨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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