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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网 > 法治环境 > 最高法、最高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规范职业索赔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

最高法、最高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规范职业索赔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

来源:人民日报 | 时间:2026-01-30 09:54:32 | 点击:777

 近年来,以向生产经营者索赔为业的职业索赔问题日渐凸显,一些职业索赔人为达到高额索赔目的,滥用投诉、举报、诉讼等维权途径,不当利用“退一赔十”“退一赔三”等法律制度。甚至为获取非法利益,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假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破坏消费维权环境,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交易秩序。

  如何规范职业索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9日联合发布规范职业索赔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旨在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

  在餐馆就餐恶意投放异物并索取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情】2024年1月,苏某因敲诈勒索餐饮商家被行政拘留。同年3月至4月,苏某在北京市多家餐馆就餐期间,将事先准备的蟑螂投入饭菜,以吃出蟑螂、举报餐馆违反食品安全法为要挟,5次向餐馆要求免单和赔偿,其中4次索要钱款共计1663元。

  北京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餐馆反映后,通过核查发现苏某以同样方式在多家餐馆提出索赔,涉嫌敲诈勒索犯罪,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对苏某提起公诉。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本案中,苏某曾因敲诈勒索餐饮商家受过行政处罚,之后继续以同样手段作案,扰乱餐饮业经营秩序,依法应予惩治。

  苏某到案后认罪悔罪,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知假买假”者请求惩罚性赔偿,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

  【案情】2023年5月7日,石某在某超市购买预包装食品某品牌麻油鸡一袋,价格为28元。包装标签载明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1日,保质期为8个月。石某以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为由起诉请求退还购物款28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该超市辩称石某系职业索赔人,以索赔为目的购买商品,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保护的消费者范围,拒绝支付赔偿金。经调查,石某于2022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在当地不同的乡村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按照相同模式进行索赔,向法院提起多起诉讼。

  【说法】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经营者销售已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属于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经营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请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中,某超市向石某销售明知过期的食品,石某有权请求该超市退还价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对“知假买假”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应当在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法院判决该超市向石某退还价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一千元。

  法院认为,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职业索赔人提起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请求,既能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又能防止权利滥用,还能充分利用其提供的违法生产经营线索,从根源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虚构买家信息和商品质量问题骗取商家财物,构成诈骗罪

  【案情】2023年4月起,被告人黄某、张某、高某在江苏省徐州市合伙从事电商经营。同年6月至8月,黄某等人先后组织被告人杨某、孙某等5人,通过伪造买家快递单和食品包装袋胀袋、漏气视频、照片等方式,在网络平台上虚构安徽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鸡爪存在食品质量问题,骗取该公司商品退款共计9万余元。

  安徽市场监管部门接到该公司反映后开展调查,研判认为涉嫌诈骗犯罪,商公安机关介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诈骗罪依法对黄某等人提起公诉。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黄某等4人诈骗数额巨大,其余4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办案机关加强释法说理,督促涉案人员退赃,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同时依法协同打击、治理违法索赔及其衍生社会问题,坚决遏制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蔓延态势,加强网络治理和舆论引导,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记者 魏哲哲)

 编辑:及玥 责任编辑: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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