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同行网 文/忠言
一桩横跨渝辽两地、牵动民营金融生态的刑事案件,在多轮庭审后落至判决前夜。
瀚华金控,国内民营普惠金融的标杆企业、香港上市的多牌照金融控股集团,因一套常态化的母子公司不良资产业务流转结构,让创始人张国祥、财务负责人任为栋身陷囹圄。检方指控7.854亿元资金未按期归还、构成挪用资金罪,而辩方证据、顶级法学专家论证、完整交易链条则共同指向一个核心结论:这是上市公司合规体系内的经营性资金调配,并非刑法意义上的个人挪用。

无个人牟利、无资金私用:案件从根源上背离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对挪用资金罪的入罪标准极为清晰:必须满足利用职务便利、资金归个人使用、谋取个人利益、侵害单位财产权益四大核心要件,缺一不构罪。而本案全部事实,恰好反向印证行为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2017年成立的富安资产,因初期优质不良资产供给不足、资金长期闲置;而瀚华金控集团体系内持续产生合规不良资产,形成资金与资产的结构性错配。
为盘活闲置资金、实现牌照协同,公司搭建了行业常见的不良资产收购交易结构:通过通道公司转让真实不良资产包、配套瀚华金控回购担保、固定8%年化收益兜底。全程有真实底层资产支撑、有合同约束、有风险兜底、有固定收益,富安资产持续稳定获利,无任何资金损失、无任何资产减值,完全属于AMC公司主营业务范畴。
案涉7.854亿元资金,全程在上市公司体系内闭环流转,全部用于偿还集团债务、兑付融资产品、经营周转,从未流入任何个人账户、从未被个人占有支配。更关键的是,公诉机关将企业正常工资、年度股东分红认定为“个人牟利”,早已突破刑法司法解释的严谨边界。
司法实践早已明确:股东基于股权获得的正常分红、高管基于劳动获得的薪酬,与具体单笔交易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挪用资金罪所规制的“个人利益”。且本案涉案周期内,两名核心人员薪资逐年下降、后期无任何分红,彻底排除主观牟利意图。
与此同时,案件程序与决策事实,彻底推翻“个人擅权挪用”的指控。案涉全部交易,均经过集团与子公司内部委员会合规审批,是公司组织化、制度化的经营决策,而非个人私自决断。张国祥仅为公司小股东,且瀚华金控早已被港交所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不存在个人操控公司、擅自挪用资金的前提。
尤其关键的是,涉案交易原本均未到期,资金未能按期结清,并非企业恶意占用,而是突发刑事强制措施导致企业停摆、融资中断的次生结果。将司法干预造成的经营困境,反向认定为刑事犯罪结果,法理逻辑难以自洽。
庭审披露的细节,让这起经济案件的争议进一步升级
本案源于辽宁查办的兴隆大家庭破产重整案,但张国祥、任为栋与该破产重整业务无任何关联,仅因同专案组统筹办案被牵连追责,形成无关联事实、无涉案行为、跨地域追责的特殊办案情形。
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在内的五大顶尖刑法学者对此案一致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案涉行为无个人牟利、无个人占用、无社会危害性,不符合挪用资金罪入罪要件,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法学界权威共识、辩护完整证据链、庭审程序瑕疵,三重维度共同指向:本案是典型的民事经营瑕疵、行政合规问题,而非刑事犯罪。
深耕普惠金融二十余年的瀚华金控,是中国民营金融的标杆样本:香港上市、50余家分支机构、累计服务超50万中小微企业、纳税超50亿元,搭建起银行、担保、保理、资管完整金融服务链条,是服务实体经济、纾困中小微的重要金融枢纽。
自核心管理层被羁押后,这家优质民营上市企业深陷困境:重大经营决策停滞、合作伙伴集体撤离、股价暴跌、债权人集中诉讼、核心股权被查封冻结。

若本案最终以挪用资金罪定案,将形成极其恶劣的司法判例:将上市公司母子公司常态化、有底层资产、有固定收益的内部资金调配,刑事认定为挪用资金。
这意味着,全国绝大多数集团化企业、上市公司的内部资金统筹、资产流转、流动性调剂行为,都存在被类推追责的风险。企业正常的内部资金调度,将随时面临刑事追责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彻底动摇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
最高司法机关多次强调:坚决防止将民事纠纷刑事化、行政违规刑事化、经济纠纷犯罪化,严格把握民营经济案件入罪标准,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
企业经营中的程序瑕疵、合规不规范,应当通过企业整改、监管处罚、民事追责予以纠正,刑法作为最后手段,绝不能随意介入正常市场经营行为。
司法机关应该坚守罪刑法定底线、尊重法学专业共识、恪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作出经得起法律、市场、历史检验的公正判决,划清企业经营与刑事犯罪的清晰边界,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筑牢法治屏障。
辽宁营商环境面临现实拷问
庭审结束后,多名旁听人员表示,张国祥作为辽宁人,其所在公司亦在辽宁有大量投资,过去为辽宁发展更做出较大、积极贡献,并得到辽宁当地政府普遍认可,在他们看来,该案已不仅是一宗普通刑事案件,更成为观察辽宁司法环境和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样本。
有旁听人员认为,对于这样一起涉及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及大量市场主体的案件,社会关注度极高。办案机关更应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充分回应社会关切,以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方式完成审理;依法客观公正审理本案,排除人为干预,尽快依法判决,挽救濒临破产的企业,以实际行动优化司法环境和营商环境。
编辑:刘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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